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建房要求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7)、无住宅用地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五、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十五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第十六条农民建房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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