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珠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1-06-08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依法促进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第三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依据社保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平均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第五条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中央驻珠、省驻珠用人单位,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香洲区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香洲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金湾区、斗门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由各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负责审核。---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残联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年审材料的收集,交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到上述划分的审核机构办理申报、年审手续。逾期不申报、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全额征收保障金。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如下材料:(一)《残疾人职工登记表》;(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第八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保障金缴纳事项。第九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区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应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作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的凭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接受年审的用人单位,向其下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各行政区残联每年于7月31日前将各用人单位的应征数据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第十条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用人单位根据应缴数额,在缴纳期限内保证本单位的银行扣税(费)账户上有足额资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或自行到地税征收服务厅缴纳。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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