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编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自律规定

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自律规定(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1月26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七次理事会修正)为加强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树立我省律师队伍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自律规定。一、律师执业必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发表、散布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不得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二、律师执业应当正确、合理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理解决争议,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故意曲解法律,误导当事人。不能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采取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等手段和方式,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四、律师执业应当尊重事实与证据。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不得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五、律师执业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六、律师执业要遵守法庭、仲裁庭规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退庭,不得哄闹法庭,不得侮辱、诽谤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七、律师执业要严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不得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关规定,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擅自带领家属或其他人员进入会见场所,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私自传递与辩护无关的文件、物品等。九、律师执业要坚持谨言慎行。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以研讨为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十、律师执业要注重职业操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判决生效前,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或者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按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证据材料。十一、律师执业要坚持重大敏感案件和扫黑除恶案件报告制度。律师代理、辩护重大、敏感案件、扫黑除恶等案件,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向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十二、律师执业违反本规定,经查实,情节较轻,属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由省、市级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分;情节严重,属于《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的违法违纪情形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相关的司法机关处理。省、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结果进行通报。十三、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十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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