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销: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自然人被冒用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公司备案中,自然人被冒用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第二条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公司因迁移发生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撤销。第三条上级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机关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申请、受理和调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决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第五条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的,本人应当到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材料(原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有利于保存、有效视频身份核验等方式提交申请。在四川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公司,被冒用人户籍在四川省境内,本人持身份证到身份证发放机关(或者外地居民持在川居住证明)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反映,登记机关应当核验被冒用人身份后,代收其申请材料。第六条反映冒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2.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第七条对下列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被冒用人非本人亲自到场或未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确认身份反映的;2.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或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院、监察冻结的;3.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八条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对于中止调查的,并相应延长公示期。代收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在收到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收到移交的身份采集信息后,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告知信息提供机关信息收悉状况。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冒名登记反映信息后,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被冒名人、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条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以下证明材料:档案材料、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被冒名人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的调查,按期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录入业务系统,并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暂行办法》规定,经法制审核和局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撤销登记的决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1.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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