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认证认可从业机构信息宣传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认证认可从业机构信息宣传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认证认可宣传工作,增进国家认监委与认证认可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的信息沟通,及时妥善做好认证认可舆情处置工作,促进从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良好形象,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从业机构应高度重视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和舆情应对工作,积极配合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机构动态和舆情信息,积极协助国家认监委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扩大认证认可的社会影响,树立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形象。第二条从业机构信息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贴近实际、贴近一线、贴近群众,紧紧围绕国家认监委重大部署和认证认可中心工作,传递正能量,提升公信力,促进认证认可从业机构良性发展,树立认证认可行业良好形象,为认证认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工作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行业、突出特色;快速响应、及时处置;预防为主,防范风险;协同参与,形成合力。第三条从业机构的信息宣传工作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进行,充分发挥从业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运用从业机构的行业背景和专业优势,充分体现从业机构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亮点工作和特色经验。第四条从业机构的信息宣传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的政策立场和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信息,不得发生有损于行业整体形象的言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信息宣传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其后果承担第一责任。第二章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第五条各从业机构应围绕本机构的重点工作,有效利用社会媒体、行业媒体和自媒体开展宣传,严守新闻宣传纪律,突出新闻宣传实效,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第六条各从业机构应建立新闻宣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接受媒体采访的程序要求,建立新闻宣传工作台帐。对于媒体提出的采访申请,严格事先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追溯,指定专人接受采访,对采访事项及答复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后续报道情况进行追溯,对报道中出现严重失实的,应当及时向媒体澄清,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原则上不得接受电话采访和委托采访。第七条各从业机构应建立新闻采访及舆情信息报告制度。对新闻媒体对本机构的采访和涉及本机构的报道情况,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对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尚处于研究或试点阶段的业务情况,以及其他国家认监委主管事项,各机构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须事前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按规定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各从业机构要切实加强舆情搜集、研判及应对工作,对于媒体、网站、论坛上收集到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舆情信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误报。重大舆情信息,报送时间不晚于12小时。各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条件,保障舆情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章信息报送工作第九条各从业机构要积极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动态信息,及时反映本机构的工作动态和业务进展,保证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信应注意有针对地米集、提供系列信息和后续信息。第十条各从业机构要重点报送下列信息:(一)开展节能、环保、低碳等认证成效和事例,服务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的情况;(二)支撑政府部门实施产业政策、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三)开展促贸惠民行动,服务获证组织和消费者的重要成效;(四)机构获得国内外官方授权、行业采信、省部级以上荣誉等情况;(五)机构重大业务经营活动进展,资质能力提升情况;(六)帮助获证组织提高质量、提升价值、增强市场竞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构应积极参与、配合国家认监委的信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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