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6〕110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二、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费用结算(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账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2.参保人员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范围的服务费用,应在接受社区居家照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3.参保人员在1家养老机构住养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在入住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4.跨年度发生的服务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二)汇总与申报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长护险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三)结算审核与拨付1.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区医保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病历、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3.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4.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自行负担。三、住院医疗护理的费用结算(一)参保人员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在部分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累计住院90天及以上的,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上述住院费用均按照参保人员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的支付待遇,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二)记账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现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申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三)每年1季度,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进行清算统计,分别填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对《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的金额,市医保中心根据原出资渠道分别将上述费用从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划转至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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