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监发〔2009〕42号环境监察局各处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处室遵照执行。附件: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09年11月24日印发附件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第二条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第五条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馈移送单位。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机关;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补办立案手续后进入审查程序。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委托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委托调查函》(环境监察局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委托调查函》应当明确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环境监察局可以委派处罚处以外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赴现场实地了解案情,但不得取证。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视具体案情,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九条调查完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罚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案件审查内容负责对调查报告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后实施:---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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