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

江门市新会区危房拆除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我区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危房且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房屋。对未经鉴定或鉴定处理意见为加固等的房屋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此类房屋产权人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根据鉴定意见自行加固修整房屋。第三条【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危房;(二)已确定为近期要整体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危房;(三)按照已批准规划,危房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危房,相关拆迁单位应协助危房业主或使用人采取简易的排危措施,确保房屋安全。如危房在按照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过程中被纳入上述情形之一,且尚未拆除的应停止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作废已批出的有关许可文件。相关拆迁单位应协助危房业主或使用人采取简易的排危措施,确保房屋安全。第四条【申报条件】申请危房拆除重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房屋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的情形;(二)申请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确定为危房,其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第五条【拆建原则】危房拆除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拆建审批手续;(二)危房拆除重建不涉及原产权关系的变更;(三)原则上按原房地产证登记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性质进行恢复性重建;(四)拆除重建后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国土部门界定;(五)危房拆除重建由原产权单位(申请人)自行出资建设。第六条【申报主体】危房拆除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也可由房屋产权人授权业主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第七条【部门职责】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便利。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危房重建的规划审批;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拆建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房安全鉴定管理、拆除备案和重建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区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危房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处理意见】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应当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是整体拆除的,应持鉴定报告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申请拆除重建。第三章危房重建的申请第十条【重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不同类型的危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重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住宅类危房应在原址上按不超出原建筑物基底边线、原建筑规模、原建筑高度进行恢复性重建。重建允许在不增加周边的公共资源负担前提下对内部使用功能进行完善和优化。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类危房、工业厂房类危房在不突破原建筑规模、原建筑高度情况下,允许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在不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合法权益和不增加周边公共资源负担的前提下,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适当优化。办公、商业服务设施类危房拆除重建,不增加周边公共资源负担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适当增加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按尊重历史和周边现实环境,以支持危房重建的原则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着重审查重建建筑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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