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创办工程顺遂举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手段。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举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手段。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创办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埋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其次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务必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创办工程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务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视管理手段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第七条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去除的施工单位,务必持有国务院创办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创办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采纳拆迁嘱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去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去除的施工单位。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五)争议的解决手段;(六)当事人认为应当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去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二条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去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辅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举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受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赋予经济赔偿。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手段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赋予补偿。去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去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赋予适当补偿。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手段其次十二条第三款、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全体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全体权证》术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第十七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十八条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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