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张东伟律师(二)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销售管理。(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六)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第五条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在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建配套费。第八条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选址方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第十四条通过招投标获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环保等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第十五条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房改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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