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机构转让境内房产需外汇局审批等相关规定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8.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审核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金额在3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原则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一套商品房出售所得资金应一次性汇出。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4.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2006年9月1日)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一)购汇申请书;(二)商品房转让合同;(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汇发〔2012〕59号)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四)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0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3、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规程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4、外汇局应建立相关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操作情况进行相应核查。5、外汇局受理本规程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属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6、外汇局针对本操作规程尚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可按照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7、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1.10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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