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新闻媒体的报道;(八)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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