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兴阵反映补偿房屋搬迁费用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永信访复字〔2011〕15号关于李兴阵反映补偿房屋搬迁费用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李兴阵同志:你于2011年4月12日反映的因疏通高坪、昌溪泌水眼工程而导致房屋严重受洪水威胁,要求搬迁房屋并补偿搬迁费用的信访事项。现答复如下:1、信访事项认定根据现场实地调查,你上访事项情况属实。2010年,为解决长期困扰高坪、昌溪两村村民的洪涝灾害问题,我乡党委、政府向上级政府部门多方争取,引入资金,将泄水的泌水眼进行了疏通清理,畅通了水道。此举切实解决了高坪、昌溪两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认可。但因为你的房屋正位于泌水眼出口不远的小溪旁,离溪面高度仅有1.5米左右,此项工程确实会因出水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加大而对你的房屋构成安全威胁。因该项工程属公益事业,上级部门仅投入49万元的工程专款,全部用于施工(工程款未经过乡财政),未对搬迁等其他事项进行投入,而我政府自身无任何财源,也无力解决搬迁费用。但乡党委、政府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于2010年10月与你达成口头协议,同意你搬迁房屋,并补偿搬迁费用共计6万元,分2次付清(打地基后首付2万,房屋修建完成后再付4万),费用由我政府自行筹集。因你一直未实施搬迁行动,该款项也没有给付。2、处理意见鉴于以上事实,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重申2010年10月与你达成的口头协议继续有效;(2)你提出的在6万元基础上政府再解决重建房屋的地基问题,我政府因自身财力困难无法解决。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永定区信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经实地丈量,李兴阵共有木房4扇,面积228m2;水泥砖结构猪牛栏4间,面积46m2;水泥塔一个,面积93m2)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2011年5月4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经办人:王炜联系电话:13789340505信访人签字:---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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