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信息网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政策环境,发挥孵化、培育科技创业企业的综合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及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大厦和孵化楼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入驻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科技创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三)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四)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五)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六)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第四条入驻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的科技创业企业享受高新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申报各级政府扶持项目时,高新区予以优先考虑。第五条创业中心对入驻创业大厦的孵化企业按照1.1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房租。入驻孵化楼的企业办公用房房租标准为(单位:元/月平方米):一楼:25二楼:25三楼:22四楼:20五楼:18六楼:16入驻孵化楼的企业生产用房房租标准为(单位:元/月平方米):一楼:22二楼:20三楼:18第六条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创业中心提供60平方米的免租办公场所。有关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等厅局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新科高字[2003]13号)。对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国内博士创业企业,与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同等对待。第七条对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留学人员(博士)创业企业租用的生产用房,创业中心在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上,按照第一年房租的30%,第二年50%,第三年70%的优惠价格收取。第八条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创业大厦的、不属于国家规定孵化企业标准范围的其他企业,按照1.3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房租。第九条企业入驻期间产生的水、电、热、宽带网络的费用由创业服务中心按照标准代收代缴,不计入房租。公共部分的水、电、热的费用及损耗由创业中心承担。冰雪清除、垃圾清运、绿化等物业管理费用暂不向企业收取。第十条孵化企业在创业中心内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中心与入驻的孵化企业均按照“2年+1年”的方式签订《孵化协议》,约定双方的义务、责任。孵化企业自入驻创业中心起两年内如没有开展科技产品研发、中试、生产或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的,首次签订的两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须即搬出创业服务中心。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在创业中心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高新区管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创业中心负责对入驻企业的社会事务、安全生产、经济统计、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将此作为考核企业孵化成绩的依据,在续签合同、申报项目及资金支持时重点予以考虑。第十二条创业中心在企业入驻孵化期间,为企业提供工商代理咨询、税务登记咨询、项目申报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等免费服务,以促进科技创业企业尽快成长。第十三条创业中心利用各级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及自身收入,设立创业奖励基金,对在孵化期间获得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予以奖励。有关奖励办法由创业中心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以上的企业,创业中心应将其作为毕业企业,合同到期后不再作为孵化企业续签租房合同。(一)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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