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XX市XX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局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维绳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到贯彻执行;(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三)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决定是否合法和适当;(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五)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A)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一)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十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行情况。第七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二)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专题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各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审查,由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审查;(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以及对个人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五)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六)对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立案审核;(七)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A)实行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一月底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九)实行年度执法状况考核评议;(十)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执法工作的有关材料;(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在专项检查监督、个案监督中有权提取和扣押被检查单位基个人涉及违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四)对涉及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举报、投诉进行调查。第九条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力的责令认真、正确贯彻执行;(二)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三)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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