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青岛市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为加强和标准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青岛市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下面是详细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环境的危险因素、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属于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平安运行,且15日内不能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市、区(市)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称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行业自查指导标准,编制与岗位、工艺、设备相适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和具体内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治理、监控、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及使用等工作要求及相应责任,并组织落实。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平安管理组织体系、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开展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海洋捕捞、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一)根据整改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依据有关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情况、整改难易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与任务、方法与具体措施、负责机构、人员与职责分工、经费与物资保障、时限与要求、平安措施与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四)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第十四条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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