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7)67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1986)228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处置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经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第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来访举报;(二)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传真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方式举报。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应职责的部门办理。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四)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五)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能够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第七条举报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传销行为、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方面的行为;(五)未经许可或登记生产、加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行为;(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属于市场监管范畴的违法行为。第八条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三)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四)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品质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五)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等---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级具体分类如下:(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为一级举报;(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为二级举报;(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为三级举报。第十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案的举报奖励金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照罚没款入库总额的10%、7%、4%的比例计发。(二)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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