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

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武宁县检察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第五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记录第六条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递转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提出口头意见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案件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司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留存相关材料。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七条领导干部对个人收到的涉及具体案件的信访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第八条司法人员记录时应当填写信息记录表,根据具体情况留存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信息等相关材料。记录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干预、插手的时间与地点、形式与内容等情况。没有需要记录的情况的,司法人员应当在信息记录表上作零记录,并随案件卷宗存档备查。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常态报送机制,每季度末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附统计表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没有记录情况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司法机关认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人员因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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