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

xx区发展和改革局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管理责任,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哈密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哈行办发〔xx〕51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哈密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等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粮食生产、收获和储存过程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xx)等判定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等原粮。第三条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转化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定点加工、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粮食质量安全遵循属地分级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及区(县)长责任制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第五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属地分级负责粮食生产、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等环节的粮食超标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广科学种植技术,从源头上减少或者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粮食收购政策和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在收购和储存环节,避免粮食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财政局根据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核定的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检化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安排拨付超标粮食处置管理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粮食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超标粮食通过食品生产加工转化用途;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生态环境局负责超标粮食在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卫生健康委负责因超标粮食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粮食超标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第二章粮食风险监测和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响应第六条实行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种植环节粮食风险监测;发改委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粮食风险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粮食产品加工过程粮食风险监测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粮食风险监测;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超标粮食无害化处理环节环境污染风险监测;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的相关风险监测工作。第七条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色泽气味、生芽、生霉等情况;(二)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药剂残留、真菌毒素含量情况;(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第八条农业农村、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应当加强超标粮食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发现超标粮食时,市区(县)协调小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第三章超标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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