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创业苗圃第三条(支持对象)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第四条(支持政策)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孵化器第五条(支持对象)孵化器是指获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上海市新建)孵化器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一)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鼓励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在3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三)孵化器应为入孵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场地;鼓励孵化器提供创业苗圃和加速器等综合服务;(四)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第六条(支持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孵化器服务的方式,鼓励孵化器加大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力度,根据孵化器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第四章孵化企业第七条(支持对象)孵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民币;(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三)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四)单一在孵企业入住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含)。第八条(支持政策)(一)连续三年对孵化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用小额研发费用定额资助与大额研发费用审核后资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二)其他政策见本办法第七章《委托管理》条款。第五章毕业企业第九条(毕业标准)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一)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三)孵化企业进行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金超过孵化企业条件;(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五)国内外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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