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XX〕14号)、(苏政发〔XX〕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各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第三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第十一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一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80%;(三)无房;(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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