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是由电研院批准设立的为完善项目管理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转让,成果转化及项目孵化体系所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每年项目实施优秀的团队及人员奖励、成果获奖奖励、部分执行情况出现意外的项目经费补充、知识产权维护、成果转化、项目孵化、以及支持设立研究院科研培育类项目及在相关高校设立青年教师、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培育相关优质项目。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支持电研院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第六条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基金审核理事会由电研院的科创部、院务部代表组成。基金审核理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由院理事会派出代表履行职责。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下列事项:(一)基金基本管理制度;(二)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三)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上述所列事项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后,院理事会批准。第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管理规定;(二)筹集基金资金;(三)管理基金资金,组织开展基金的使用和理财活动;(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五)监督管理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六)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七)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第三章基金筹措第九条由我院组织申报的重大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为到院总经费的5%,由项目实施团队组织的重大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为到院总经费的3%,所有经费开支在比例范围内,实报实销,如特殊情况,管理费超出相应比例,需做出情况说明。第十条在项目获得成功申报获取资金资助后,抽取一定比例注入基金池,以备使用。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一条基金使用采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核准的审批权限办法。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全院项目的组织、评审、全过程质量管理、验收。由我院组织申报的重大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为到院总经费的5%,由项目实施团队组织的重大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为到院总经费的3%,所有经费开支在比例范围内,实报实销,如特殊情况,---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费超出相应比例,需做出情况说明。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费:主要用于项目团队完成项目任务所产生、材料、设备、差旅、人员等费用,具体比例原则上按照以下三类标准与项目团队进行协商,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核定减少成本,如特殊情况,实施费超出相应比例,需做出情况说明。(1)重点引进、培育类项目,该类项目属于我院重点培育的领域及方向,或者是由我院重点引进的团队执行,且项目落户研究院未超过2年并尚未得到我院组织的不超过2个重大项目的支持。本类项目原则上实施经费不超过到院总经费的75%。(2)重点提升、滚动支持类项目,该类项目属于我院重大战略布局,前期基础较好,已获得支持超过2个重大项目并已成立相关公司进入产业化阶段,研究院将持续组织重大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并在申报时优先考虑联合项目产业化公司本类项目原则上实施经费不超过到院总经费的50%,若项目产业化公司参与项目申报,公司所获经费应一并计入项目实施经费。(3)引导参与类项目,该类项目为我院配合政府、企业或由项目实施团队组织申报的项目。项目具体实施由牵头单位主要执行的。我院参与的项目原则上实施经费不超过到院总经费的30%;由项目实施团队组织申报的项目实施经费不超过到院总经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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