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监督抽查分为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第四条市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市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按市局安排负责实施重大的、应急等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及抽样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第二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五条市局组织制定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各区局、执法总队和机场分局。各区局可根据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组织制定区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市局备案。第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第七条市局统一制定本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及适用的实施细则、抽样和检验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对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的产品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样品。第九条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获取样品的,备用样品一并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第十条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安装、调试,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视频记录。安装、调试完毕后,---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检验机构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销售者处抽样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第十二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材料。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对监督抽查样品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组织异议材料的调查,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答复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核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准确。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专家就异议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评估意见。第十四条异议申请人对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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