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111号)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成规管[2012]111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执法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五大兴市战略的指导,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郊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规定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规划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措施,提高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活动。第二条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且配建垃圾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第三条垃圾用房的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计入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计算。第四条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第五条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的垃圾用房。第六条商业场所的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为6.0辆/100㎡建筑面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非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2.0㎡控制。第八条地铁站点出入口周边50m范围内的新建、改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应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2.3.10的指标基础之上上浮10%。第九条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m。套型建筑面积144㎡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第十条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m。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第十一条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1m。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第十三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m,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7m。第十四条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7m,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m。住宅建筑不宜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第十五条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m;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m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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