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穗埔应急规字(2021)9号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平安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方法的通知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平安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方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2月1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平安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平安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平安生产条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粤安监(2009)88号)《广州市街镇平安生产委托执法暂行方法》(穗安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局部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第三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以下法定职权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立即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分;(四)对适用普通程序法定处分额度在10万元以下,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分;(五)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六)对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实施的3人以下(不含3人)重伤事故的调查(委托事项范围另行制定)。第四条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活动违法行为行使委托执法权限。部门关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6)185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在《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后,街镇平安生产执法机构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处分决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承办人员要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性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并附有关申请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承办人员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交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总期限超过一年,应提请区应急管理部门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逾期未交款的单位或个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制发《罚款催缴通知书》予以催缴,并告知将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经催缴仍未缴交罚款的,街镇平安生产执法机构应将案件移送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在行政处分决定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街镇平安生产执法机构应按要求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广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6)185号)中备案要求的案件,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节结案第六十三条行政处分实施完毕后,由街镇平安生产执法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并归档、保存。案件归档按《广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的工作指引》(粤安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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