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优化执法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严格筛选、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科学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持续优化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和对清单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改纳入条件和降低标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正面清单进行备案,并结合执法稽查等对正面清单建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六条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发布正面清单。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七条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期调整是正面清单自形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当年3月底前发布。不定期调整是指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第三章纳入与移除条件第八条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的基本条件:(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构健全,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规范;(二)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依法完成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并备案;(三)1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具备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1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1年内未因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六)3年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无环境污染犯罪记录。第九条企业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正面清单:(一)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为绿牌并保持1年以上的;(二)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三)已经安装并验收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且两年内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连续稳定达标的;(四)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种植、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五)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六)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15日内移出正面清单:(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二)逾期拒不完成限期改正要求的;(三)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四)相关责任人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五)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3次(含)以上被群众或者公益组织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六)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七)一年内2次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八)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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