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高新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1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4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保证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快速、高效、有序的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市卫生局等市级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公安局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0月8日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14〕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4〕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机制。(一)建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参加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疾病应急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助工作相关政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市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二)市卫生局成立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三)市上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市级基金社会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市级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第五条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第四章救助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第七条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确认患者身份填写《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二)申报。各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下同)每季度第一个月,汇总填写《宝鸡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县区报县卫生局初审、市直市管医院汇总后直接报市卫生局经办科室审核。(三)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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