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论法律办法的异化及其成因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韩

论法律方法的异化及其成因--兼析司法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韩德强上传时间:2006-5-10内容提要: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作的理论总结,而不是单纯地依据法学理论进行的逻辑归纳。笔者对目前法学理论界持有的法律方法必然具有正当属性的观点表示质疑,原创性的提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方法的异化问题,并剖析其异化的基本形态及成因。同时,从社会信息经济学的视角论证法律方法的异化现象与司法资源交易行为的辩证关系,指出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运作,形成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败。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的异化司法资源的交易司法资源的市场化配置DISCUSSDISSIMILATIONOFLEGALMETHODSANDITSCAUSEOFFORMATION---AnanalysisofmarketiseddistributionofjudicialresourcesinjudicialprocessAbstract:Legalmethodsinjudicialprocessesaretheoreticalsummarygainedonthebasisofjudicialpractice,butnotconclusiondrawnfromlawtheoriesalone.Thewritersquerytheviewinlawtheorycirclesthatlegalmethodsareboundtohavetheattributeofrightness,originallybringupthedissimilationoflegalmethodsinjudicialpractice,andanalyzeitsbasicformsanditscauseofformation.Moreover,fromtheangleofsocialinformationeconomics,theyexpoundandprovethedialecticalrelationsbetweenthedissimilationoflegalmethodsanddealsinjudicialresources,showingthattheirinterdependence,mutualtransformationandmutualpromotionwillinevitablybringaboutmarketiseddistributionandmotionofjudicialresources,andthenresultinmethod-causedcorruptionofjudicialactivitysystem.KeyWords:legalmethod;dissimilationoflegalmethods;dealsinjudicialresources;marketiseddistributionofjudicialresources韩德强1、何谓法律方法的异化1、1法律方法异化的具体含义法律方法[i]一般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根据上述定义,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质疑[ii]:不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是什么?针对此问题,早在上世纪70年代西方兴起的批判法学就提出了不同见解。美国前期批判法学家昂格尔(RobertUnger)、邓肯.肯尼迪(DuncanKennedy)明确提出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强调法官在判决案件过程中,究竟选择哪一个法律原则作为法律推理的根据,完全是主观的、任意的,因而会导致很不同的结果[iii]。邓肯.肯尼迪认为,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根源于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iv]。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后,批判法学学派发生了从传统的结构主义到后现代的解构主义的转型,形成后现代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德里达(JacquesDerride)提出解构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官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从来不能充分掌握原本的意义,需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分析实证法学固定的法律秩序和等级规则进行瓦解和颠覆,粉碎概念结构的惟一性、基础性,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解释的目的性因素[v]。后现代法学流派虽然是对整个西方法律规则体系的解构,但其中包含着对法律方法必然正当性的明确质疑。换一种理论角度,从哲学解释学派的观点看,这种质疑同样成立。我们知道,体系内的目的与方法是可以相互脱节甚至分离的,方法并不必然有助于真理的实现。在法律体系内同样如此。首先是法律目的的主观性决定了法律方法的滞后性,模式化的方法跟不上变化着的主观目的,使目的与方法相脱节、分离,使得方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受到减损甚至消失,从而破坏、对抗目的的实现。其次,适用法律的主体对法律方法的工具性运用,使得方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带有主观性,非正当目的下的方法操作有可能将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价值降至最小值,甚至产生消极性价值。第三,法律方法只能限制、约束,但不能禁止、消除非正当性的目的。法律方法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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