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1]汇编

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福建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工商部门可将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登记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由省工商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给企业所在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商部门或县级工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工商局直接管理。。第三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移出、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列入管理第四条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除“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这一情形外,一般应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一)发现异常。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及时记录并进行核实。(二)检查核实。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同情形,工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三)拟办初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单位负责人初审。(四)审批决定。承担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职责的工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单位上报的《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列入、不同意列入的处理决定。同意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及时制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并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录入和上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信息。《决定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五)信息公示。工商部门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况。(六)文书送达。参照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第五条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在每年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一体化平台将逾期未通过公示平台申报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企业自动归集;承担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职责的工商部门审定、制作《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随附相关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届满后,工商部门应及时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确认。经复核确认,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七条对“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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