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泉州市教育基金会2006年7月1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基金会为民间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做好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捐资兴学,保护捐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会基金由国内企事业、港澳台和国外企业、社会各界和国内外个人的捐助,政府部门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二条本会筹募资金分公共基金和专项基金,属本会所有,是社会公共财产;本会接受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委托,代办代管各类专项基金(简称托管基金),托管基金属出资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对各类基金按本会制度规定予以妥善保管,并要合法、安全、有效地积极实现其保值和增值。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对基金应严格管理、积极运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较大的增值率。1、资金(含留本基金)的增值以存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国家金融机构和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为主。适额购买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券,长短期合理搭配,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安全起见不准投资股票。2、对所接受的物业捐赠,应列为我会“固定资产”。其物业通过出租取得收入,其收入在扣除税收、预提维修等费用后作为“增值收入”列账,并做好物业的管理、维护,原则上不得变卖。3、每届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除特别指明捐赠用途、暂时受限制捐赠、永久受限制捐赠和政府部门资助外,均列为不受限制净资产;为壮大基金会本金,对所接受的不受限制捐赠收入的30%充入本金以壮大基金,70%可留在本届基金会作为可支配部分的资金,在届内的年度公益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使用。4、本会永久限制的捐赠、留本基金、政府部门的资助等原始资金不得动用。折旧费计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对托管基金,本会收取必要的统筹金列入公用基金。第四条本会接受捐赠基金的使用,只限于其增值部分和可支配部分的资金,并应符合本会宗旨。1、每年应根据上一年的增值收入和可支配部分以及专项资金的收入,编造预算,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金额和标准执行。2、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若上一年总收入不能满足公益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动用本届可支配部分的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金开展当年的公益活动。3、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减奖励、资助项目的,一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批准。4、用于基金会的办公费用,根据勤俭办事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办公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其开支限额一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费用开支按社团会计核算方法办理,其支出审批权限按本会财务制度执行。第五条本会定期公布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各类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捐资者、出资者和社会的监督。财务报表设季、年报,每季度向理事长报告,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以及市教育局、民政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审查和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或贪污捐赠的款、物,如有此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会领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款、物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条基金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基金和托管基金的管理办法,并相应地制定有关财务制度,以加强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常财务工作管理;重大活动必须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第八条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属归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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