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督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调查处理的违法举报案件。第三条自治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第四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二)以来访形式接报;(三)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第五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私屠乱宰以及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标含量标识、擅改生产日期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二)举报提供的线索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第八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食品安全举报分级如下: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第九条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并将移送情况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被移送部门接到移送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将核查结果报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对监管职责有疑义的,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并确定核实查处部门。第十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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