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后增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字样;(二)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三)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尚未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后增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字样;(二)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三)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尚未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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