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深府〔201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第五条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第七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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