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办法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

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第四条工业用地应当优先采用挂牌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其中,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招标出让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方案的评标工作。对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采取设定用地条件的方式,通过挂牌公开出让。其中,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提出用地条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述部门对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国有公司进行收购整理工作,达到场清地平的条件后,核发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建设时,以宗地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手续,其中涉及需公开出让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区县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经审核,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预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预申请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日开始,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农业、规划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规划、工业战略东移计划、投资建设计划和产业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等,研究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总量、地块区域分布概况等。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所编制的下一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核汇总。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业用地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计划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第八条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市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用地条件等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具体要求,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第十条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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