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

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百色市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本市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轮候、自主抽签、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根据市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价格)、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民政、监察、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或招标、竞拍、挂牌取得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必须专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减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及该项目取得的划拨建设用地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的《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拥有住房所有权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规范设计标准,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公共设施配套、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多层住宅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小高层和高层住宅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含公共分摊的非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上述标准面积,基本满足一户三代(即夫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同居的紧凑三卧室和客厅、餐厅、厨间(房)及晾晒衣物阳台等居住功能的必备套型住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申购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科级干部和初级职称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90平方米,厅级干部和高级职称者120平方米。申购户住房面积超出控制面积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百政办发﹝2012﹞2号文规定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每平方不低于200元。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文本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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