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灾资金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平安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备案。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于年终对所辖区域的自评报告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及时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催促各地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责任。第十一条本细那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社〔2011〕7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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