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汉中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3.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二章基本条件4.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2)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3)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5)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6)食品摊贩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7)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8)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章经营规范5.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当在当地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6.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6.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2)。7.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8.食品摊贩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内和指定的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9.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10.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11.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2)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4)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适合的称量工具;(5)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2.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查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12.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统筹安排食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镇、街道办监管所负责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13.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食品摊贩开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7日内发给食品摊贩备案证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13.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抽样覆盖率不得低于30%。镇、街道办监管所对食品摊贩实施痕迹化动态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快速检测。抽样覆盖率不得低于30%。一年内2次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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