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的通知【专家论案法律检索-全文】English繁體版→法规检索法规列表→全文标题: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的通知【公布单位】:【公布日期】:2000-07-21【正文】: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有效)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假设干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看法:一、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到达3个月的,按到达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到达6个月的,按到达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到达9个月的,按到达9个月医疗期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在18个月内累计到达12个月的,按到达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到达18个月的,按到达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到达24个月的,按到达24个月医疗期处理。二、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缺乏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三、《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状况特别〞,是指一些长期微利或亏损的企业,出现了减发在岗职工工资等状况。在此种状况下降低比例后,病假工资必需符合《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之规定。四、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五、对于某些患特别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那么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把握。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执行。六、女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对符合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75%发给。之后,假设病伤仍未痊愈,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要连续病休的,应将其生育前后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病假时间〔不含产假后经批准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时间〕合并计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据累计的病休时间,按《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享受短期或长期病假待遇。七、在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进展丢失劳动力量程度鉴定时,凡不能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展鉴定的,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丢失劳动力量鉴定标准》进展鉴定。八、关于折算工龄的规定,可用于计算病假工资待遇。九、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存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等,不享受病假待遇。发布日期:20000721执行日期:20000721→【打印】【发送给伴侣】【关闭】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有效)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假设干问题的看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假设干详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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