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研判与建构总第74期2004年6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GeneralNo.74Jun.,2004收稿日期:2004-1-16作者简介:王建文(1974—),男,安徽望江人,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商法学、公司法学研究。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研判与建构王建文(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0109)摘要:要约收购作为一种高度市场化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在我国不仅已经确立而且还有了三起实例,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评判与研究,从而为该制度及其实施监管的完善作理论准备。我国要约收购实践中,在收购主体、价格形成机制、信息披露等许多方面都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都有待完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实施也出现了流于形式的问题,如何取舍或完善该制度,也需要加强研究。在如何使要约收购成为一项真正市场化的选择方面,也需要探讨。关键词:要约收购;定价;强制要约收购;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7-788X(2004)0320051208TheStudyandConstructionoftheChineseTenderOfferLegalSystemWangJianwen(LawandPoliticsSchool,Nanj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Jiangsu,210109)Abstract:Asthehighlymarketabilitysystemoftheacquisitionofthelistedcompany,TenderofferhasbeenestablishedinChinaandthreecaseshasappeared,soit’snecessarytoresearchandexaminethissystemsothatwecangivetheaca2demicpreparationfortheperfectofthesystemanditsregulation.InthepracticeofTenderofferofourcountry,therearestillflawsinmanyaspects,includingacquisitionsubject,thepriceformingpolicyandinformationdisclosure,whichre2maintobeperfected.TheimplementationofobligatoryTenderofferunfortunatelyfailed,sothewaysofperfectingthesystemalsoneedtobefurtherresearched.HowtomaketheTenderofferthemarketchoicealsorequestsstudy.Keywords:tenderoffer;fixedprice;obligatorytenderoffer;marketability从理论上讲,起源于西方资本市场的要约收购,无论是对形成公司的控制权市场、进而敦促上市公司管理层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还是实现小股东风险自主判断和去留的公平选择权,均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要约收购是美、英等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普遍方式,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要约收购虽非主要的上市公司收购形式,但也是各国证券立法监管的核心范畴。就我国而言,要约收购之于我国上市公司制度及证券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与功能,因此要约收购制度不仅应当成为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当然选择而且还应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中心。但是,一则由于相关制度及证券市场均不够完善,二则长期缺乏要约收购的实践无从检验并以之为基础加以完善,因而我国要约收购制度虽时经多年但仍处于基础建设状态,基本上可以说还只是一项制度而已。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固然对要约收购制度作了实质性的完善,并且实践中也先后发生了数例要约收购案,但是这一切无疑还只是制度制定与认识、运用的开端,其完善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因此,在具体的尤其是阶段性的立法政策上,我们还应作更加严密的论证,以便为我国的要约收购制度的设计提供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充分的论证。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