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丁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丁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给予及时补助。第五条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人力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按程序确定。第七条省财政用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督执法及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第八条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项目管理方案后,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参照省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到市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市)。第九条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即中央专项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省专项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采购由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精品文档---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由市级卫生部门、财政部门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中央专项还需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丁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丁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用款单位要及时上缴其主管部门或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调整用丁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第十四条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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