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实施办法

XX区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管理,根据《XX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X市劳社发[2015136号)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X政发[2016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发给定点标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并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第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现批准场所开展医疗服务1年以上的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第五条为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对新办较大规模(核定床位250张)、开展医疗服务隔年三个月以上或当年六个月以上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试运行我区医保定点服务。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确定医保定点服务范围,试行开展医保服务。第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门诊定点或试运行,要求其诊疗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床位数(包括观察床位)不少于20张、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2人)、护师(士)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申请住院定点或试运行,要求综合性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民办专科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须达到30张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50%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或试运行,其医保医疗服务收费执行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改前收费标准。第七条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定点(含试运行,下同)资格审查确认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和西医;(三)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第八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定点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证明;(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六)上年度(试运行当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相关资料(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人次门诊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费用、出院者平均床日费用等);(七)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及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A)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一份(含医生、护士、辅助科室等);(九)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十)发改(价格监督)行政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十一)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相关资料;(十二)医疗机构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十三)区人力社保部门所需的其它材料。第九条非公立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社保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满1年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四)停业或歇业的。第十条经确认具备定点资格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医保相关政策、业务的培训;(二)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包括建设级别)应成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明确医保管理的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医保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三)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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