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_制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文书

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以及对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摊点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类型,明确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以下简称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卫生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主管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第六条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1),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二)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应当根据划定的指定场地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先后顺序确定入场经营者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八条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第十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器具、工作平台、货架、橱柜、设备等设施,以及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第十一条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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