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全省地税系统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以下统称重点管理单位)实行的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管理,是指上级地税机关对存在税收执法突出问题的下级执法单位,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又对其采取其他综合管理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活动。第四条重点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客观公正、动态管理、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五条省地税局实行重点管理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一)省地税局各类执法督察核实的税收违法行为;(二)上级机关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确认的税收违法行为。第六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重点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违反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改变税种入库级次、转引税款、提前入库税款、违法延期征收税款、违规减免税、摊派税款等违规情节严重的;(二)单税种违反规定入库税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其他严重违反税法情况。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督察以及核实省地税局推送的税收执法疑点信息工作,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及时按规定整改。在有关机关查实税收违法问题前已经整改的部分不列入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违规范围。第八条省地税局有关部门应在执法督察结果确定、以及接到上级机关和监察、财政、审计等转来的地税部门税收违法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督察内审部门。督察内审部门要及时会同收入规划核算等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实行重点管理的,省地税局向拟重点管理单位下达申辩通知书,申辩期限为15个工作日。拟重点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地税局提交申辩材料。第九条省地税局接到重点管理单位提交的申辩材料后,督察内审部门要及时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管科技、税源管理、收入规划核算等部门审核申辩事由和相关材料,拟定是否实行重点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实行重点管理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议;决定实行重点管理的,省地税局向重点管理单位下达税收执法重点管理通知书。第十条重点管理期限从作出实行重点管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第十一条省地税局对重点管理单位,除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收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作出如下处理:(一)纳入重点执法督察范围;(二)重点管理所在年度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税务系统各类先进,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分管领导不得评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各类先进。市地税局同一年度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被纳入重点管理的,取消该市地税局当年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资格。第十二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虽未达到实行省级重点管理标准的,省地税局将有关情况转交其所在市地税局处理。第十三条重点管理单位应于被纳入重点管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审查整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重点管理单位据此修改整改方案并认真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重点管理单位应向省地税局报告一次整改情况,同时抄报所在市地税局。不按时报告的,不接受退出重点管理申请。所在市地税局应于重点管理单位被纳入重点管理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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