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

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本市财政对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牌照额度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加强补助资金和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的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第三条补助资金和牌照额度,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资金补助及牌照额度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落实本市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市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申请、编制和申报本市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条件的认定及开具确认凭证,定期发布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并进行使用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以及向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和整车租赁两种形式。(一)直接购买: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二)整车租赁: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驶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五)汽车生产企业应对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在本市建立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网点,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照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六)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本市补助资金金额。(七)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各项条件有关证明。其中,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产品有关参数证明文件,应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八)新能源汽车应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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