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促进对外开放,规范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保障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其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性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及合法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第三条【招生对象】在广州设立的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以及华侨华人在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第四条【教育教学模式】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第五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学校必须与宗教相分离,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宗教集会及宗教活动。第六条【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必须遵守中国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广州市设立的学校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市、区教育局是外籍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级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广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内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指导。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办学基本条件】申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四)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七)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第九条【举办者条件】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在穗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举办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具有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举办人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外国人居留证件,在穗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第十条【学校名称】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冠以‘广州市’或‘广州市XX区’,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如“广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第十一条【申请程序】学校设立,可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标准的学校亦可申请直接设立。在广州市设立的学校,由广州市教育局审批,其中在南沙自贸区申请设立的学校,由南沙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第十二条【筹设】申请筹设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教育部印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二)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立名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办学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生源需求预测等;(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1.举办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2.举办人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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