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相城区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各相关责任主体在相城区参与工程建设(含招投标阶段)过程中,发生附件所列的不良行为。第三条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城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成立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局长和相应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录的审查。第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对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确定扣分标准。扣分周期为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六条周期满后,按照记录分值进行排名,分为A、B、C、D四个类别,各类别的比例由不良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排名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评优选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D类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场准入限制,直至清出本区建筑市场。有记录分值的企业,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至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四十二条《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行政处罚结束后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清零。第八条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公告制度。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审查后在本级政府网、本级建设信息网或报纸等媒体上公示,情节严重的通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公告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第九条当事企业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和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1:相城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一、投标单位(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扣3分;2、拟中标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但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主动放弃某项目中标的除外,扣3分;3、企业选派的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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