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临时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土地、建设用地林地等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的建设行为。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按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的原则。第五条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通报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将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文物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第七条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以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第八条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举报、监管、处置、问责、考核机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一)制订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对职责不明确或者职责交叉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四)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城市规划区内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除外):(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三)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二)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二)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或者虚假危险等级,造成建设后果的;(三)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要求房产权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一)违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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