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第八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五)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及时将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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