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生产的行为。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第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三章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2)。第十三条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应首先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托方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意见。第十四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对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的,应组织对受托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第十五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第十六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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