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绵阳市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部门、财政预算在我局的直属单位的公务活动接待(下统称为公务接待)。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上级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四条本局公务接待管理由局办公室统筹负责。具体对口接待部门、单位承办。第五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本局公务外出应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并实行经费预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局外出公务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应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第六条建立本局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需接待的,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统筹安排”的管理程序。由对口单位或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并填写《绵阳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办公室核定,报局分管公务接待领导或局长审批。审批单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无公函、无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第七条建立公务接待责任制度。经批准后的公务接待,由承办部门或单位根据审批情况具体实施,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相关接待清单上签字,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进行报销。如公务接待在局定点接待单位统一记账,由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相关接待清单上签字,由局办公室统一接账,接待部门或单位应予协助配合。第八条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业务指导、服务部门为接待承办单位。接待各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承办单位。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按规定公开本局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第三章接待对象及标准第十条本局公务接待主要包括以下对象:1、司法部、省司法厅和本市机关和部门领导。副厅级以上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办公室协调市接待办统一安排接待;2、本市各县(市、区、科学城)司法局领导和辖区监狱、劳教所领导;3、省内外兄弟单位领导;4、来本局机关办事的有关工作人员。第十条接待对象原则上安排在局协议宾馆住宿,费用由来宾自行回单位报销;来宾对住宿有特别要求,并愿意承担住宿费用的,可由来宾自行确定住宿地。第十一条接待对象用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陪餐人员坚持以对口对等相适应和特殊需要的原则。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宾在10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来宾在10人以上的,一般不能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属于接待范围安排接待用餐的,原则上副厅级及其以上不超过150元/人、按县处级不超过100元/人、科级及以下不超过80元/人三种标准掌握。酒、饮料费原则上不超过就餐标准的50%。一般工作接待用餐按不超过50元/人的标准安排,不得上酒、饮料。第十二条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并按合理本局《车辆管理规定》使用,一般应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不得使用警车开道。公务接待用车,由对口接待部门按。第四章经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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